中居行业人才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发布

2013-11-22 09:56 来源: 装修保障网 作者:林汉荣 阅读(

中居行业人才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发布

  两大自律公约获得全票通过

  保障网讯:中国家居行业是的重要产业之一,市场总量占据国民经济较大份额,但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企业间不规范竞争、人才的非正常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欠缺也制约着家居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由“制造型企业”转型为“创造型企业”,也制约着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中居行业人才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发布

  与会主席团成员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居品牌联盟作为汇集两岸三地家居企业的自发性行业组织,在与各行业、法律专家等多方人士多方研究调研,结合行业实际,精心筹备起草了《中居品牌联盟•行业人才流动自律公约》、《中居品牌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并与2013年11月14日,经联盟主席团会议审议全票通过,从即日起对联盟全体会员生效。

中居行业人才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发布

  会员审议提案

  这两个规范是在联盟章程的指导下,为联盟内部处理行业人才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争议的明确可操作的执行细则。旨在通过联盟内行业领军企业带头遵守公约,树立行业健康发展的规范,并努力向全行业推广,并希望推动规范成为全行业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

中居行业人才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发布

  与会执行主席何志雄先生热烈探讨

  出台人才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公约,这在中居行业组织内部尚属首例,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示范及表率效应,同时也标志着中居品牌联盟在打造全球家居产业增值共赢平台的道路上正稳健前行。

中居行业人才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发布

  会上品牌联盟刘永康主席发表观点

  附:《中居品牌联盟行业人才流动自律公约

  条、为加强中居行业人才流动的管理,规范家居行业人才流动秩序,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居品牌联盟章程、中居品牌联盟会员行为准则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居品牌联盟会员企业内部之间发生的人才流动及其相关的行为和活动适用本公约,联盟并致力推广本公约成为中居行业有关人才流动的普适性规范。本公约所称家居行业人才,是指品牌联盟会员企业内部负责产品研发;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主要外贸、国内销售等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领域)的企业中层以上员工。人才流动是指人才通过与家居企业的相互选择,确立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联盟内行业人才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联盟鼓励家居企业制定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支持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培养家居人才,建立有效机制从行业以外引进人才;联盟并敦促各用人单位妥善履行对人才的保护照顾职责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第四条、行业人才在联盟会员企业间内部流动应遵循以下规范:

  1. 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禁业限制合同或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其流动的限制及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在本联盟内其他会员不得录用任何处于竞业限制期内(如中国法律规定为离职两年内)的联盟会员企业员工,否则除按照上述禁业限制约定及法律规定处理外,仍可按照本公约规定的争议投诉条款、处置条款进行处理。

  2. 对原用人单位使用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如与原用人单位存在服务期约定的,其流动的限制及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执行;本联盟其他会员不得录用服务期违约的员工,否则除按照上服务期合同及法律规定处理外,仍可按照本公约规定的争议投诉、处置条款进行处理。

  3. 不得录用从事原用人单位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工作、尚未完成规定任务或办完交接手续的人员。

  4. 不得使用承诺给予明显高于市场同等职位条件、待遇等不正当手段吸纳人才,或恶意借此手段提高竞争对手用人成本。

  5. 不得录用其他会员企业已经事前向联盟提请保护备案的职位或人员。第五条、以上情况之外,行业人才在联盟企业内部流动还应遵循以下时间限制:

原单位服务年限
入职联盟内部新单位时间间隔
1
半年以下
无限制
2
超过半年不满一年
不少于六个月
3
超过一年以上
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行业人才如离职后曾服务第三方联盟外企业,该限制时间起算日期仍从原单位离职日期起算。

  第七条、为保护行业人才的自然合理流动,以下情况作为例外条款:

  1. 新用人单位基于遵守规范、友好协商原则,在录用联盟内部企业流动员工时,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不受以上第五条条款限制。

  2. 录用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且不受本公约限制人员,或禁业限制协议到期的人员。

  3. 原用人单位未能切实履行对人才的保护照顾职责,以及原用人单位未依法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导致人才离职,除其存在禁业限制协议且协议仍然有效外,新用人单位录用该人才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4. 联盟企业之间约定的人才交流计划不受限制。

  第八条、联盟企业内部职位及人员提请保护备案机制

  1. 联盟企业向本联盟提请人才保护备案,可以选择就某一具体重要职位申请保护备案,也可以就某一具体人才申请保护备案。

  2. 负责联盟企业人才保护备案的机构是:中居品牌联盟秘书处。

  3. 联盟企业向联盟提起保护备案,作为其依照公约及联盟章程、联盟会员行为准则进行投诉的依据。

  4. 联盟备案机构就已经申请保护备案的人才、职位应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给联盟企业成员。

  5. 对已经公示给联盟企业成员的人才名单,如联盟企业违反本公约予以聘用的,则本联盟可依照本公约及联盟章程、联盟会员行为准则进行处罚。

  6. 虽未向联盟提起保护申请备案,但是某一联盟企业违反本公约的,其他联盟企业仍可行使投诉及申请对该联盟企业进行处罚的权利。

  第九条、各联盟会员企业应努力完善企业内部人才招聘制度,并要求企业内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全面的做好人才背景调查,及时了解、查询联盟备案机构已经公示的应当予以备案保护的人才、职位,以避免违反本公约之规定。

  第十条、中居品牌联盟的投诉与处罚

  1. 某一联盟企业违反本公约规定,导致另一联盟企业受损的,可向联盟提起投诉。

  2. 负责接收联盟企业投诉的机构是:中居品牌联盟秘书处

  3. 联盟企业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陈述投诉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 联盟企业有关人才不正当流动的投诉追溯期为六个月,自该人才入职联盟内新单位之日起算。超过此日期投诉的,联盟不予受理。

  5. 联盟接收投诉后,应当听取被投诉企业的申辩,在联盟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秘书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调查机构,经联盟监督与仲裁委员会认为投诉事实成立,且: 1) 被投诉联盟企业行为为一般违规行为的,由中居品牌联盟提请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罚。 2) 被投诉联盟企业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的、依照本联盟章程规定可能触及给予开除出会、行业通报乃至公开谴责的处罚的,则由中居品牌联盟秘书处提请执行主席团会议或会员大会讨论并按照程序表决。

  第十一条、本联盟禁止利用本公约打击人才,妨害人才合法就业及合理流动,对联盟企业如有违反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如联盟外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吸纳联盟企业人才,联盟企业可向联盟申请调查,经查证认定后可进行行业通报、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本公约于2013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

  《中居品牌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

  条、 为保护联盟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中居品牌联盟企业的品牌发展,提高中居产业的原创设计水平及核心竞争力,促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市场良性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居品牌联盟章程》、《中居品牌联盟会员行为准则》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居品牌联盟会员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宣传、销售、售后服务及其相关的行为、活动适用本公约,联盟并致力推广本公约成为中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适性规范。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的“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图纸、数据及样品,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含服务商标、认证商标)、专利权、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含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 联盟企业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尽力避免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流程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利用他人知识产权或知名度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盟鼓励成员企业自主创新,并对联盟企业知识产权维护进行必要的宣传、监督、协调,维护联盟企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五条、 对联盟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或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盟企业有权请求联盟予以制止。

  第六条、 联盟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以下规范

  1. 联盟企业之间不得侵犯一方业已取得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对联盟企业违反本款规定的,享有权利的联盟企业或联盟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联盟将按本公约相关条款规定的争议投诉条款、处置条款进行处理。

  2. 对联盟企业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的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图纸、数据及样品,禁止联盟企业进行抄袭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联盟企业已经上市的产品,对其产品外观设计虽尚未取得专利权,但其具备新颖性的,其他联盟企业也不得进行相应的抄袭行为。联盟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权利企业可向联盟进行投诉,按照本公约规定的争议裁决条款、处置条款进行处理。

  3. 联盟企业之间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成员企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信息及技术秘密信息,不得利用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传播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已经获取的上述专有的未公开信息,联盟企业负有保密的义务。对联盟企业违反本款规定,受损企业除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司法裁决外,还可向联盟进行投诉,按照本公约规定的争议裁决条款、处置条款进行处理。

  4. 联盟企业知名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亦受保护;联盟企业不得利用其他成员企业的知名度进行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联盟企业违反本条规定得,受损企业除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司法裁决外,还可向联盟进行投诉,按照本公约规定的争议裁决条款、处置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条、 已经获得联盟企业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授权范围内的使用不视为违反本公约。虽未获得使用授权,但事后达成和解或权利企业明确放弃追究责任的,不视为违反本公约。

  第八条、 联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机制

  1. 本公约保护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如联盟企业尚未取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的(如新产品的外观、技术或设计图纸等),联盟企业可以向联盟申请保护备案。

  2. 负责联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机构是:中居品牌联盟秘书处。

  3. 联盟企业向联盟提起保护备案,作为其依照本公约及联盟章程、联盟会员行为准则进行投诉的依据。

  4. 联盟备案机构就已经申请保护备案知识产权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给联盟企业成员。

  5. 如联盟企业涉嫌侵犯已经公示的知识产权,则本联盟可依照本公约及联盟章程、联盟会员行为准则进行处罚。

  6. 虽未向联盟提起保护申请备案,但是某一联盟企业违反本公约的,其他联盟企业仍可行使投诉及申请对该联盟企业进行处罚的权利。

  第九条、 中居品牌联盟的投诉与处罚机制

  1. 某一联盟企业违反本公约规定,导致另一联盟企业受损的,受损企业可向联盟提起投诉。

  2. 负责接收联盟企业投诉的机构是:中居品牌联盟秘书处。

  3. 联盟企业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陈述投诉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 联盟接收投诉后,应当听取被投诉企业的申辩,在联盟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秘书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调查机构,经联盟监督与仲裁委员会认为投诉事实成立,且:

  1) 被投诉联盟企业的行为属一般违规行为的,由中居品牌联盟秘书处提请联盟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

  2) 被投诉联盟企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依照本联盟章程规定可能触及给予开除出会、行业通报乃至公开谴责的处罚的,则由中居品牌联盟秘书处提请执行主席团会议或会员大会讨论并按照程序表决。

  第十条、 本联盟作出的侵权认定结果,联盟企业同意该认定结果可以作为相关司法部门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的证据。

  第十一条、 本联盟禁止利用本公约妨害联盟企业的正常市场竞争,联盟企业如有违反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如发现联盟外的企业侵犯本联盟企业知识产权的,应通报相应的联盟企业,联盟企业可向联盟申请进行行业通报、公开谴责,本联盟也将积极协助有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公约于2013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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