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游击队”装修 雇主遭砸残反担主责

2013-10-29 17:59 来源: 装修保障网 作者:林汉荣 阅读(

选“游击队”装修 雇主遭砸残反担主责

选“游击队”装修 雇主遭砸残反担主责

  装修保障网讯:九龙坡居民陈晓蓉开了一家茶楼。前年9月,她站在茶楼门口聊天,结果被突然掉落的装饰性门头砸成了八级伤残。去年底,她将当初承包茶楼装修的包工头王某告到法院,索赔各种损失共计9万余元。因陈晓蓉请的是无装修资质的“游击队”等原因,法院一审判决她自行担责90%。她不服,上诉到市五中院。昨日,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包工头王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业主陈晓蓉2.8万余元,而陈晓蓉自己承担70%的责任。

  请“游击队”装修砸伤自己

  陈晓蓉家住主城区。2010年7月6日,她租下了重庆大渡口某小区一户临街门面,准备装修之后开茶楼。承接装修的包工头王某与其口头约定包工包料,费用2.2万元。双方谈妥后,王某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

  据了解,装修内容包括在茶楼门口制作装饰性房檐(俗称门头)。王某按照陈晓蓉提供的设计方案,安排工人以木条为支架,将门头固定在墙上。7天后装修施工完毕,交付陈晓蓉使用。

  2011年9月10日,陈晓蓉和家人在茶楼门口喝茶聊天,装饰门头突然脱落掉下,将陈晓蓉及家人砸伤。受伤后,陈晓蓉被送往九龙坡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体爆裂骨折、胸椎压缩性骨折、骨折筋伤、血淤气滞。

  2011年10月9日,陈晓蓉出院休养,共住院29天。2012年4月16日,经陈晓蓉申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定陈晓蓉所受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一审判决业主担责九成

  由于无法与包工头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去年底,陈晓蓉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了大渡口区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等共计9万余元,其中医疗费1.3万余元,伙食补助及护理费2000余元,八级伤残赔偿金8.1万元。

  “陈晓蓉和王某当初约定的是包工包料,现在门头脱落砸伤人,证明装修质量不过关,王某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大渡口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时,陈晓蓉的代理人向法官表示。对此,王某辩解称,自己只是负责人工,而且雕花门头使用了一年多才脱落,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脱落,这事谁也说不清。“况且那门头是陈晓蓉自己设计的,她让我们代为制作,又不是我自行设计制作的,有什么问题也该是她的设计有问题”,王某认为,门头掉落的事让他负责实在说不过去。

  法院一审认为,陈晓蓉将装修业务发包给无资质的王某,其作为发包人,在选任施工人时具有重大过失,且门头脱落是在装修好一年多后发生,陈晓蓉作为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管理人责任。今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对陈晓蓉因门头脱落而遭受的损失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获赔2.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陈晓蓉不服,上诉到市五中院。陈晓蓉认为,王某在装修中偷工减料,用钉子代替膨胀螺丝,导致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人员受伤,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全部责任。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装修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本案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包工头王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业主陈晓蓉2.8万余元,而陈晓蓉自己承担70%的责任。

  提醒

  装修切忌贪图便宜

  选“游击队”

  据了解,目前,法律对个人家庭、门面等装修未设强制性规定。昨天,市五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市民,装修市场鱼目混杂,找有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业主切莫因贪图便宜,选择无资质的“游击队”,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不仅索赔无门,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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